Veteran Service榮民(眷)服務



維護榮民最終的生命尊嚴
針對榮民(眷)專屬的服務流程, 協助榮眷家庭申請權益,維護榮民先進生命尊嚴, 本公司經營國軍醫院、榮民團體皆獲一致好評。 國軍醫院駐點特約禮儀公司 榮獲「殯葬禮儀服務業」優良業者 通過 ISO9001:2015 品質管理認證
專屬服務
依宗教習俗規劃往生榮民喪禮
遺眷証.半俸.餘額退伍金之申請
黨旗覆棺.旌忠狀申請手續辦理及執行
喪葬補助費用申請:退休俸榮民.就養榮民.遺眷
國軍公墓(塔)申請及辦理
專人專車陪同家人申請及辦理
全台軍人公墓國軍忠靈殿申請需知:
|
區別 類別 |
申請人人葬應具備之條件 |
申請人入葬應檢附之文件 |
|
退役 |
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者: 1.生前曾獲頒勳章。 2.服役滿十年以上或支領退休倖者。 |
1.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2.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3.退伍令正本及影本乙份。 4.申請人(家屬或親友)及保證人(家屬或親友)之私章及身份證(正影本各乙份),委託葬儀社辦理者,需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需攜帶身分證。 5. 勳章證書、退休体支領憑證、服役滿十年有效證明(其中一項可)正本及影本乙份。 |
|
|
||
|
軍人配偶 |
1.已安厝於忠靈殿人員之配偶。 2.合於安厝條件之國軍官兵其配偶,如先於官兵亡故得先行申請安厝(但己安厝他處之配偶,需待官兵過世後始可同官兵一併遷人)。 |
1.附現役或退役符合安厝條件之證書文件正本及影本乙份。 2.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3.除戶戶籍騰本正本乙份。 4.申請人(家屬或親友)及保證人(家屬或親友)之私章及身份證(正影本各乙份),委託葬儀社辦理者,需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需攜帶身分證。 5.火葬許可證正本乙份。 |
|
|
||
|
備註 |
1.若故者為自裁、死亡原因不明、涉案經判刑確定或有其他玷辱軍人榮譽等情形者,不得申請安厝國軍忠靈毆。 2.申請安厝須於故者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國軍示範公墓管理處提出申請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
|
榮民喪葬補助申請
|
項目 |
就養榮民喪葬補助 |
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 |
|
對象 |
就養榮民亡故 |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者亡故,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可依規定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若未婚且父母健在,父母可依順位提出申請。 |
|
|
||
|
承辦單位 |
(1) 安養內住之榮民(各榮民之家) (2) 安養外住之榮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
於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轉送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審定後,由輔導會撥入指定郵局帳戶。 |
|
|
||
|
檢附申請 |
(1)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 載有亡故榮民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若受理機關可連結戶役政系統查詢列印者,得免附) |
(1) 原始全戶謄本 (2) 死亡除戶謄本(3個月內且記事欄不得省略)。 (3) 申請人及立協議書人現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且記事欄不得省略)。 (4) 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 (5) 申請書及遺族協議書。 備妥資料後送至各榮民服務處,轉送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審定後,由輔導會撥入指定之郵局帳戶。 |
|
|
||
|
申請期限 |
亡故榮民家屬均未申領政府預算發給之喪葬補助時,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請於死亡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請求權時效自領俸官兵亡故日起算 10 年,逾期不予受理。 |
|
|
||
|
申請期限 |
就養榮民喪葬補助最高不得逾新臺幣$50,000萬元(以113年8月1日起亡故者為基準)。 若符合條件,就養榮民亡故後,其無職業且現居臺灣地區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可於亡故日起6個月內申請一次性重點救助金$30,000萬元;此屬救助性質,不是同一筆喪葬補助。 以上來源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喪葬補助 |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不屬於喪葬補助,而是退除給與。若同一順序遺族無法達成協議,可依擇領種類按比例領取。 退伍後結婚之配偶申請遺屬年金,須符合年滿55歲、婚姻關係累積存續10年以上且未再婚等條件。 以上來源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遺屬年金及遺屬一次金說明 |
了解更多詳細資訊
請撥打24小時服務專線
0800-555-186
或加入官方LINE@
金麟生命提供專業的免費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