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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禮儀
監護權是指父母為了將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所需負擔之責任義務。但當父母離婚後,有監護權的一方過世時便常常上演監護權的爭奪戰,今天就來帶大家了解監護權的各種法規和規定。
監護權也就是所謂的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應負的教養義務。由於孩子處於未成年的階段,父母所要做的就是以孩子的身心發展利益最大化來行使權利和負擔義務。例如讓孩子準時接受國民義務教育,負起孩子的養育責任和提供適當且合理的生活環境等。
如果父母對孩子的教養無法達成利益最大化甚至是背道而馳時,法律可認定該父(母)無法作為孩子的代理人。並依法剝奪該父(母)之權責,將監護權移轉給其他受認可的親屬。
一般來說育有未成年的夫妻,倘若其中一方意外過世,子女的監護權便會轉移到配偶身上。基本上不會有太大爭議,但如果雙方離異,原先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也不是永久失去監護權,法律上屬於暫時失去監護權)過世時,監護權便會轉移到原先配偶之下,也是這個過程衍生出了不少糾紛與爭議。
舉個簡單的例子,謝先生與王小姐婚姻以離婚收場,孩子的監護權由謝先生負責。謝先生平時忙於工作,所以孩子的撫養主要由祖父母負責。但謝先生後來因病過世,孩子還未成年,所以監護權自然轉交到王小姐手上。不過謝先生的父母由於照顧孩子甚久,對孩子有很深的感情,不想把小朋友交給過去的媳婦,雙方為此發生爭吵甚至對簿公堂。
在討論該判給誰之前,我們先來看看法規上的順位要怎麼分配。根據民法第1094條第一項之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得依以下順序定期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住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從這裡可以看到,要把監護權給祖父母,關鍵點在於父母均不能行使(意即父母雙亡,又或是未亡的一方無能力負照護養育之責任)。所以法規上還是會先將孩子的監護權給尚未過世的父(母)一方。
有監護權的一方可能會擔心自己過世後監護權落入另一方手中。所以會預立遺囑或是在過世前立遺囑想將監護權轉交給自己的父母,但這是行不通的,畢竟遺囑雖有法律效力。但民法之效益在遺囑之上,所以監護權還是會轉交回離異的另一方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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